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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渡学校章程

【来源:姚渡学校章程 | 发布日期:2022-10-12 】

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原则,贯彻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办学思想,努力培养具有初步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或接班人。

第三条学校全名: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学校。简称“姚渡学校”英文译名:YaoduSchoolofQingbaijiangDistrict,Chengdu

学校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999号

第四条学校由青白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的,公益性的全日制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核定办学规模为36个教学班,招生对象为青白江区教育局划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教育局安排的进城务工子女。

第五条 学校理念

办学理念:姚梦致远 竞渡同美

办学思想:培育新时代的争渡人

学校校训:明德 明志 美言美行。

管理理念:激活 激励 严格 严肃

学校校风:求知 求进 向善 向上

学校教风:爱岗 爱生 精心 精业

学校学风:勤学 勤思 自信 自律

  1. 发展目标

    (一)学校发展目标:建成视野开阔、特色鲜明、充满生态气息、充盈生命活力、充沛竞争张力的市义务教育新优质学校。

    (二)教师发展目标:培养造就德高自律、勤学笃行、敬业乐群、争渡有为的进取型教师队伍。

    (三)学生发展目标:培育纯朴善良、包容大气、阳光自信、坚韧向上的自强型学生。




    00姚渡校徽

第七条学校校徽:

学校纪念日:以每年的3月28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

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校设置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要求和程序任免;学校副校长,由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制度。依法为班主任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班主任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学班工作;班主任既对学校和学班负责,也对学生和家长负责。

第八条 校长代表学校行驶学校权利。校长主要职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主持制定学校内部管理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和教育教学计划,确定学校办学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决策权。对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四)人事权。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任免中层干部或校内部门负责人;聘任、评价、考核教职工;

(五)奖惩权: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惩处;

(六)财经资产权。筹集、管理和使用、配置学校经费、资产;

(七)招收学生,学籍管理,对学生考核、评价和奖惩,颁发学业证书;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扰。

第九条校长代表学校履行学校义务。校长主要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按照《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开足开齐各门课程,以德育为首位,教学为中心抓好教风、学风建设;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评价和监督,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学生发展负责;

(四)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五)组织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财务和校产,确保学校财产和物资安全;

(七)关心和尊重教师、依靠教教师办学,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八)制定教职工特别是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坚持校园文化建设,为教职员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十)定期向党支部和教代会报告章程执行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自主管理水平;

(十一)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二)严格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学校建立审议和议事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会议审议和议事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凡属学校重大事项,都应当按照学校议事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支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才能够决策。学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发展规划;会议和议事制度;人事奖惩与任免;建设、采购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机构设置或撤并;资金分配;基本制度制定和修改;以及关系学校发展重大问题。

校长办公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和工会主席组成,根据事项需要,学校职能部门主任参与组成。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安全办公室、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基本制度包括:学校会议和议事规则制度:学校规划制度;学校职能部门岗位职责制度;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教育教学工作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籍制度;人事任免制度;教职工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学校社会教育资源开发制度;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学校矛盾纠纷处理制度;学校章程执行监督和违章惩处制度等。

第十五学校建立健全教育和教学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班主任工作室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和学术组织制度。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学校坚持目的性、针对性、实用性、独特性、趣味性、拓展性、前瞻性、有效性、操作性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不断完善校本课程开发。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巩固性原则、思想性与科学性统一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因材施教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事项分为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事项。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规划及实施方案,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层干部选聘。

2.学校党政各项管理制度、措施。

3.教职工职称评定、职称晋升、工资晋级、评优选先、奖惩情况。

4.教职工进修、培训、科研情况。

5.学校岗位设置、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年度考核结果、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等。

6.学校招生计划、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7.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务,如优秀学生评选、困难补助、费用减免等。

8.学校食堂采购、伙食费收支情况、每周食谱等。

9.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10.民主评议干部办法、程序、结果。

(二)依法申请公开事项:

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校务信息、获取校务信息的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十九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给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公平的评价。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通过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向学校、班级、教师提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八)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刻苦学习,完成义教段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自觉劳动、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讲粗话脏话、不打架斗殴、与同学和睦相处。

(五)积极主动为同学、集体服务。

(六)关心学校、班级,维护学校、班级声誉,为学校、班级争光。

(七)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文明就餐,坚持光盘行动,禁止铺张浪费。

(八)不参与校园欺凌、电信诈骗,禁止将手机、管制刀具等物品带入校园,遵守传染病防控制度。

(九)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德行,身心,法律、安全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用A、B、C和D四个等级定性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或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义务外,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根本使命。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维护学生安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与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教师学习培训活动。

(八)服从学校整体教育教学安排,履职尽责。

(九)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包括财政补款、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代会定期对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学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四十条学校依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预算、决算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执行。

学校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全面贯彻执行审议、监督制度和违反章程的惩处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教代会代表提出,校行政会议审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行政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青白江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